(2018年1月15日永豐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
一、大會的議案是指屬于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大會期間,大會主席團和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以及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二、向大會提出議案,必須填寫專用議案紙,一事一案。在議案書寫形式上,一要寫明解決什么問題;二要寫明解決該問題的理由;三要提出解決該問題的方案。
三、提出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會務組進行分類、登記,然后交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后向主席團報告。經主席團審議,決定列為議案的,提交大會表決;決定不列為議案的,改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四、議案如在大會期間不能答復,則在閉會后由縣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分類整理,造冊登記,再轉交“一府兩院”及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并要求在3個月內將辦理結果直接書面向提出議案的代表答復,同時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五、議案截止時間為1月16日下午4時。截止時間后提出的議案,一律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六、本次會議表決議案和通過決議、決定采取舉手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