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永豐縣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已由永豐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7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7月20日
永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永豐縣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
(2020年7月20日永豐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永豐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永豐縣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相應位置增加“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和“以及《吉安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二、在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相應位置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四條中相應位置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和“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第八條相應位置增加“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將第三條中“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修改為“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四、在第六條相應位置增加“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將第七條“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改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
六、在第十條第一款中增加“誦讀誓詞完畢,領誓人、宣誓人自報姓名”;第二款中增加“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豐縣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永豐縣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6年2月19日永豐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0日永豐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江西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以及《吉安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縣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第四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長、副縣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副縣長,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縣人民政府局長、主任,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八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縣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完畢,領誓人、宣誓人自報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